关于《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4-08-30 16:26信息来源:荆门市司法局

《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荆门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24日,荆门市司法局将《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荆门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24日,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诸多宝贵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经过梳理汇总,对同类型的意见建议进行合并,意见建议共涉及10个方面。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公众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的界定不能只局限于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车,应扩大至根据市场化电动车大小及时速而定,比如车身在多少大小范围内及最高设计时速在多少范围内的电动车。

采纳情况:未采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且该标准中4.1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二、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意见,认为部分电动车品牌厂家在出厂时就进行了改装或加装,使电池容量更大,续航时间更久,或速度更快,不是销售商进行的改装或加装,认为如对此进行限定会影响电动车销售商经营。

采纳情况:未采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应当遵守。

三、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提出意见,三十日是否可放宽至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内。

采纳情况:未采纳。一是预留登记时间太长会影响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效率,增加管理难度;二是可能增加安全隐患,例如未上牌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三是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较为便捷,可以在各销售网点直接上牌,或到流动上牌点办理手续。

四、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仅限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出意见,认为不应当限定年龄,如需要接送超过十二岁的孩子上下学,父亲搭载孩子(年满18的大学生),好友聚会出行(大学生)等等,限定后不方便。

采纳情况:未采纳。《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五、公众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提出意见,认为既然是横过机动车道,那就应该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而不是下车推行通过影响机动车行驶。              

采纳情况: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六、公众针对柔性执法及快递小哥问题提出意见,认为柔性执法约束性不强,快递小哥横穿马路,加速行驶很危险,应当进行约束。

采纳情况:采纳。《条例》颁布施行后,行政执法部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公众认为法律条文比较完善,但执法力度还是需要人性化一点,比如新买的电动自行车超过30日内未上牌的车辆,给予(引导群众上牌),开放上牌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例如市区车管所、各大路口执法岗亭、各销售商代办点、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等。

采纳情况:采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采取优化登记上牌流程、精简上牌资料、整合上牌服务网点等一系列措施提升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八、公众认为电动车闯红灯、逆行等突出问题较多,建议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采纳情况:采纳。《条例》第七条明确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学校等单位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平台的宣传教育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九、公众认为我市当前实施的电动车穿过路口时需下车推行的规定的确很新颖,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安全性。但是推行势必会降低通行效率,另外遇上下雨穿着雨衣上下,要是还带个人,实属多有不便,遇上大晴天还要推着车一路暴晒,也让人很难受。很多城市采取的在路口斑马线前设置有电动车等候区,当绿灯亮起时,电动车会提前通过路口,可降低起步时因非机动车抢道产生的安全隐患,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拥堵。

采纳情况:采纳。我市在部分路口斑马线旁已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通道,过街不用推行,通过非机动车专用通道骑行过街即可。

十、公众建议先规范修建非机动车道路及标线,再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特别是掇刀的天桥和地下通道处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通行线路,按照草案,电动自行车无法通行。

采纳情况:采纳。规范修建非机动车道路及标线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重视和优先推进。《条例》第六条明确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责任主体。对于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荆门市司法局                        

2024年8月30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