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岗位练兵大舞台

【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第七讲 公务员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4-06-11 09:30信息来源:荆门党建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摘    编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自测




01

下列    不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

A、参加培训

B、领取兼职报酬

C、申请辞职

D、提出申诉和控告



02

公务员录用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    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A、2

B、3

C、4

D、5



03

公务员录用考察时,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  )

A、政治素质;道德品行

B、能力素质;心理素质

C、学习和工作表现

D、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04

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规定,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符合有关情形要求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    日;情况复杂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    日。(  )

A、90;30

B、60;15

C、30;10

D、15;5



05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公务员招考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

A、对

B、错


打印 关闭